大洋新聞 時間: 2014-04-05來源: 信息時報
  信息時報訊 (記者 魏徽徽) 2006年發生在廣州曾轟動一時的“許霆案”,山西男子許霆因被認定利用ATM取款機故障,惡意取款17.5萬元構成盜竊罪,一審被判無期,重審改判5年,終審維持原判。2013年7月,試圖翻案的許霆,前往案發的廣州銀行恆福路支行要求打印對賬單,遭拒後將該銀行告上法庭,一審敗訴。昨日,廣州中院二審認為許霆的行為屬於濫用訴訟權,維持原判。
  2012年5月21日,曾因ATM取款機故障而盜取17.5萬元的許霆服刑完畢。2013年7月4日,許霆試圖翻案,到案發的廣州銀行恆福支行要求打印交易賬單,遭到拒絕,次月他到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起訴,要求銀行向其提供許霆開戶至今的銀行賬戶明細對賬單。
  一審越秀區法院認為,根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書覆核確認,當時自動櫃員機在系統升級後出現異常,持卡人輸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,自動櫃員機出鈔1000元,但賬戶實際扣款1元。許霆在明知賬戶記賬記錄出錯的情況下,仍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被告向其提供從開戶至今的明細對賬單,是濫用民事訴權的行為,有悖於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。
  2013年12月,越秀區法院一審裁定該案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,駁回起訴。判後,許霆不服提起上訴。許霆堅持,銀行拒絕提供錯誤的或正確的對賬單,都是沒有道理的。
 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,審判委員會有權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,參與此案並無不妥。其打印的證據資料和此案無關,不予採納。法院同樣認為,許霆在明知賬戶交易和記賬記錄出錯的情況下,仍然起訴要求銀行打印對賬單,屬於濫用民事訴權。
  昨日上午,廣州中院宣判駁回上訴。許霆未到現場。
    (原標題:許霆起訴銀行二審仍敗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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